2011年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辦法
為切實做好2011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體檢工作,確保新錄用公務員身體素質,根據《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和《浙江省各級機關201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體檢組織
(一)市級機關(含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衛生局組織,各招錄單位實施,市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二)各縣(市)區及鄉鎮機關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各招錄單位實施,縣(市)區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三)各垂直管理部門按屬地原則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實施。
(四)復檢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市級招錄單位及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招錄單位實施,市及縣(市)區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二、體檢對象
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招考計劃3名及以下的按1:2,4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數點四舍五入)確定體檢對象,其他各職位均按1:1確定。上述各職位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對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其他職位的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三、體檢時間
首次體檢一般在面試成績公布后一周內完成,復檢安排在5月上旬,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體檢醫療單位
體檢醫療單位必須是寧波市組織人事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為體現公正、公平,縣(市)區必須采取異地體檢。具體體檢醫療單位由各地組織人事部門確定。
五、體檢項目和標準
體檢按照《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附件1),及國家人社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附件2)執行。
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國家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附件3)執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六、有關規定
(一)體檢對象(含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對心率、血壓、視力、聽力、身高、體重等能當場告知的六個項目的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當場向體檢組織單位申請即時復查,經同意后可以即時復查一次。
(二)體檢結論由體檢醫院決定,遇到疑難問題,必要時可組織專家作進一步檢查和確診,復檢時對于難以作出結論的,可以提交市醫學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由專家組提出處理意見。首次體檢醫院應對每一位體檢對象作出合格、建議復檢、不合格的結論;對需要補檢或進一步檢查的,應明確補檢或進一步檢查的時間,并及時實施。復檢醫院最終應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三)公布體檢結果前,招錄單位應告知建議復檢或不合格人員不合格的具體項目,除《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的不進行復檢項目外,體檢對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招錄單位書面提出復檢要求。招錄單位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為切實維護體檢對象和招錄單位的合法權益,各級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在錄用過程中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進行復檢。
(四)公布體檢結果時同時公布舉報電話。
(五)體檢合格者進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六)體檢費用由體檢對象個人自理。
七、體檢紀律
(一)體檢組織實施單位和體檢醫院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得向體檢對象或其他無關人員泄露指定的醫院和體檢醫生。體檢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將體檢表發給體檢對象,不得影響和干擾體檢醫生對體檢對象作出結論。
(二)體檢醫生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標準及操作規程,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地逐項進行檢查,不得漏檢,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對體檢對象做出準確的體檢結論。對能當場告知的體檢結果,應當場告知體檢對象。對涉及體檢對象個人隱私的體檢結果應予嚴格保密。
(三)體檢對象必須自覺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體檢醫生的工作,不得打聽體檢組織情況,不得無理取鬧,不得拉關系,嚴禁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體檢時不得遲到早退,不得與外界聯系,不得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
(四) 體檢工作人員、醫務人員與體檢對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五)對違反體檢紀律和規定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附件:
2.《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 波 市 人 事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