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煤礦領導輪流現場帶班下井,相當于把煤礦領導的安全與工人的安全“捆綁”在一起,把煤礦領導的生命和工人的生命放在同一條船上督促煤礦領導增強安全生產意識,使得他們即便從關心自己人身安全的角度,也要更加關心工人的人身安全,更加重視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和投入。然而,廣西河池朝陽煤礦創造性地“發明”了由礦長助理帶班下井的做法,用突擊提拔的礦長助理作為煤礦領導的“下井替身”,既滿足了國務院和安監總局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政策規定,又避免了煤礦領導“親自”帶班下井的風險,簡直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把戲做絕了。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并不是一條新規定。早在2005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就出臺了《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此后各地煤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數量沒有明顯減少,而且幾乎沒聽說事故傷亡人員中有多少人是煤礦領導,很顯然,發改委、安監總局的《意見》在煤礦企業中并未得到嚴格執行。既然領導帶班下井的規定在各地煤礦中形同虛設,那么,現在上面抓得比較緊了,一些煤礦采取“領導替身下井”之類的變通措施,以各種“對策”應付上面的政策,也就不難理解了。
誰能保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規定得到嚴格執行?誰來監督這項規定落到實處?靠安監部門嗎?各地安監部門普遍反映監管力量有限,有時向每個煤礦派駐一名安監員都不具備條件,讓安監部門派員監督每家煤礦的領導下井帶班工作,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讓煤礦領導自我監督,顯然更不可靠。以礦工為主體進行監督,由于目前礦工群體在表達權、參與權上都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也存在著實際的困難。
一些煤礦先是對領導帶班下井的規定陽奉陰違,接著又采取提拔“下井替身”之類的變通手段消極應對,集中反映了當前煤礦行業“單邊治理”模式(由企業和政府進行治理)的弊端。經濟學上的“多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各個要素的所有者,包括消費者、供應商等一切與企業利益相關的人,都應當不同程度地參與企業治理并分享剩余索取權,以此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協調質量。參照“多邊治理”理論,在監督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執行,以此帶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問題上,需要在強化政府監管的同時,放手培育來自礦工自身和社會各界的其他監管力量,將傳統的政府監管的單邊治理,變為由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多邊治理。
具體的做法包括,大力發展以工會為主要載體的礦工維權組織,可以借鑒一些地方在建筑企業里組建工會的經驗,由政府強力推動在私營煤礦組建礦工工會;引入勞工權益保護組織,對礦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自我保護與救助以及自身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知識的培訓,密切觀察礦工權益保護狀況;吸收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為礦工提供法律服務和維權服務;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壓力功能”,等等。
歸根到底,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只是一種應急性舉措,而難以成為制度常態。有人引用美國學者維特教授的話,“防止鐵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公司董事捆綁在每輛火車的車頭處”,但維特教授只是打了個比喻,美國鐵路部門從未真的把公司董事捆綁在火車車頭處,安監部門也從未出臺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這樣嚴厲的措施。他們有效遏止礦難的經驗之一,就是盡可能發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相關者,對煤礦企業進行多邊治理。
多邊治理的最大功效,在于能夠動用最廣泛的社會力量,全方位、多層次地參與和監督煤礦企業的運營情況,包括監督領導帶班下井這類具體制度的實施——這次媒體披露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礦長助理作為“下井替身”,就是媒體參與多邊治理的一種努力。對中國煤礦企業而言,如果多邊治理發展到一定水平,礦難也將大幅度降低,各種應付上級政策的“對策”也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