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近日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規定》提出了鄉鎮、基層站所、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領導成員的40多個“不準”,并明確了責任追究方式。
近年來,因為一些基層干部的腐敗和瀆職激發矛盾,直接導致村民上訴上訪時有發生,村官大貪的案件也屢有見諸報端。農村反腐,已經刻不容緩。
然而,與農村反腐的形勢相比,規范村官廉潔履行職責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全國范圍內還缺乏一個統一的制度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出臺《規定》將農村反腐工作上升到國家政策的高度,進行統一部署,意義重大,十分必要。《規定》對當前農村中存在的問題有著明確而清晰的認識,提出了不準非法侵占土地、不準挪用惠農資金、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大操大辦等40多個不準,基本上囊括了當前農村群眾對基層干部意見最大的所有問題。
但我認為,所列出的問題還只是外在表象,當前農村腐敗的根源在于,村民自治落實不到位,村民監督流于形式。
“民主選舉”本是落實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徑,然而近年來在農村黑惡勢力或宗族勢力的侵蝕下,這種民主權利在一些地方卻變了味。一些農村黑惡勢力或宗族勢力,或以暴力威脅,或以經濟賄選,或二者結合,使選舉的結果不能體現多數村民的意志。據報道,在湘南某市一次集中整治中,有40個村被黑惡勢力控制,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查處,而這些村主任都是通過村委會“民主選舉”而產生的。
這樣的狀況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擔憂。黑惡勢力對農村基層政權侵入的危害無疑是十分巨大的,一旦農村政權被黑惡勢力控制,極有可能對抗國家法律和政策。同時,黑惡勢力“掌權”后,就會為非作歹,大肆貪污、揮霍村集體財產,侵害村民的權益。
雖然《規定》首次明確提出,禁止利用宗族、家族、黑惡勢力干擾破壞選舉等,但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政策保障和可操作規定,農村政權“黑化”、“宗族化”的問題無法解決,村民自治就將成奢談,農村反腐也就無從談起。
民主監督是推進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實現農民當家作主的重要舉措,然而由于監督的缺位,村官經村民選舉產生后,村務不公開、財務賬本不公布現象普遍,村官腐敗事件時有發生。到目前為止,一方面政府部門對村干部的監督尚缺乏有效途徑,另一方面農村政權一旦“黑化”、“宗族化”,村民稍有不滿便會遭到無情打擊、報復,也使監督流于形式。有調查表明,違紀違法的村官大都是在村里掌握實權的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以黨支書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總數的90%以上,違法違紀涉及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幾千萬元。
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落實村民自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兩個重要問題。對此,我們唯有用進一步的民主,去解決民主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比如,要加強農村的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選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讓村民的意愿得以充分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