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日前在接受訪問時表示,現實中,一再出現受賄者因貪入獄,而行賄人卻逍遙法外的情況;行賄犯罪是受賄等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應堅決杜絕對行賄犯罪“法外施恩”。
有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行賄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一季度查辦1891人,同比上升6.1%。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是對“孿生兄弟”,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犯罪的處罰卻并不“對合”,主要表現為對行賄犯罪處罰寬緩。原因是多樣的。費孝通曾指出,鄉土中國是個“禮治”的社會,崇尚“禮尚往來”,使得“來而不往非禮也”、“官不打送禮的”等處世觀念在很多人頭腦中根深蒂固。一般人看來,送人情與行賄之間實際上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正因此,社會普遍認為行賄出于無奈,沒有意思意思就不能獲得公正對待,對行賄者表現出同情、寬容。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偵查人員發現和證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賄、受賄雙方的供述,如果行賄人不予配合,案件將很難突破,這決定了行賄人可以擁有一定的談判優勢。而在審判過程中,行賄罪中“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要件限制了行賄罪的適用范圍,同樣引起爭議,因為很多行賄人并沒有準確的不正當利益訴求,但攀上高官所付出的成本總會在日后不斷獲得回報。
對行賄人、受賄人處罰的不對等,并非我國所獨有。在西方司法體系下存在“控辯交易”的司法制度,這是指在司法審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雙方達成滿意的傾向性意見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對較輕的量刑,而作出承認一個較輕的犯罪或數個指控中的一個或幾個的有罪答辯。這一司法設置因為犧牲了司法應有的公正性而受到爭議,卻一直發展迅速,因為它很好地解決了司法資源有限性的問題,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
隨著反腐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開始認識到瘋狂行賄的危害絲毫不亞于受賄,尤其是“圍獵”干部的行為。在查封一些貪官財產時,竟然搜到瞠目結舌的現金……讓人不得不詫異于行賄力量的強大與瘋狂。早在2009年,備受關注的黃光裕案件宣判之后,對行賄人予以有效追究,就被認為具有風向標的意義。除了司法實踐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確了行賄罪的追訴標準,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打擊行賄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能夠及時甄別、發現并查處那些變相隱蔽的新型行賄方式。一些傳統的行賄方式,比如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已變得不那么流行,行賄者開始圍繞此挖空心思、多方鉆營。另外,要提升賄賂犯罪的偵查水平,拓寬技術偵查手段在偵破賄賂犯罪案件中的運用范圍,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手機短信、網絡監控、微信、微視等渠道發現線索和證據,而不僅僅把破案突破口寄希望于行賄人口供之上。
更多時候,對行賄人的“法外施恩”是迫于無奈,從寬處理是為了獲取破案口供。只有通過提高偵查水平,進而擺脫對行賄人口供的依賴,并完善關于行賄犯罪的刑罰規定,才能從根本上懲處“圍獵”的行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