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資金是農民看病的“保命錢”。然而,在貴州部分地區,從縣醫院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再到私立醫院均查出存在套騙新農合資金的行為,甚至醫患合謀騙保。經調查,監管缺位是導致新農合資金頻遭蠶食的重要原因。(8月17日《人民日報》)
在貴州一些地方,醫院騙保,幾乎成為一種行業“潛規則”。如六盤水市,抽查定點醫療機構135家,存在騙保現象的有107家,高達76.30%;在安順市,抽查定點醫療機構41家,騙保問題查出率達100%。特別是,醫院騙保手段是五花八門,令人嘆為觀止。醫院瘋狂騙保,監管難辭其咎,首先將問責的板子,打在監管部門身上,自然是必不可少的。
不可否認,騙取新農合等社保資金行為,在各地隨處可見,在農村更為突出;特別是,像貴州基層醫院這種集體騙保現象,可以說是明目張膽,公開與監管叫板,成為刺痛公眾眼球、損害社會公平的一顆“毒瘤”。客觀地講,說監管部門毫無作為,顯然言過其實。問題的癥結在于,由于沒有法律依據,查處的手段偏軟,對于騙保者,往往僅是停保、退保了事;如果騙保對象涉及單位及公職人員,頂多再給個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導致騙保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可見,醫院別只打監管的板子。相關法律的缺位,更值得立法部門反思。7月30日,東莞市社保局對外透露,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有效打擊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切實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今后如發生采用非法方式騙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屬社保欺詐行為,一旦涉及金額達到6000元以上的,將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最高將判無期徒刑。顯然,東莞將騙保“入刑”,顯然值得各地借鑒。
事實上,將騙保“入刑”,本身就是法律的題中之義。2014年4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可見,騙取新農合等社會保險金,是在騙取國家公共資源,騙保者也應該受到刑事追責。換言之,醫院騙保,已涉嫌違法,除了查處騙保醫院,醫院負責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將騙保“入刑”,應從立法層面進行明確和規范,并制訂具體操作細則。特別是,將騙保“入刑”,需要制度協同。首先,社保部門應與公安、民政、醫院、社區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密切協作,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同時,預防和打擊騙保行為,需從細節上把關,盯牢社會保險金等公共資源。比如,建立審核基本社會保險金領取資格和條件的規章制度,完善、規范發放辦法,推行舉報騙保行為的獎勵制度,形成社會監督、群防群治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