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缺乏政府支持、集體補貼。在籌資方式上,我省目前實行“自我保障為主、集體經濟為保障、政府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自己。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政府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實施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弱點,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比例,甚至于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政府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了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由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成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
(二)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農保基金規模下降。近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正在逐漸下降,其結果導致農保基金的規模也逐漸縮小。據調查,各縣級單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通過存入國家專業銀行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根據民政部當時的承諾,基金增值率為8.8%,但是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銀行7次大幅度下調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只有2.25%。如按1997年的年利率5.67%計算,農民投入100元保險費,國家將有7.23元的賠付。這意味著保險費收的越多,國家虧空越多,背的包袱也越沉重,越難以擺脫困境。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陷入一個欲進不能、欲退不可的尷尬境地。為維持制度的正常運轉,國家對預定利率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下調,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計息利率調整為2.5%(1999年7月1日執行)。很顯然,這種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之策,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還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政策的吸引力。
二.浙江農村養老保險籌資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養老觀念落后,投保積極性不高。同城鎮相比,我省農村存在著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與外界缺乏交流的不足。現代文明對農村傳統觀念的影響、同化是一個緩慢、漸進的過程。同時,由于目前農村家庭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個生產、消費單位,農村的工業化、現代化還處在初級階段,當前我省相當部分農民的養老觀念尚停留在傳統的、落后的“家庭養老”層次,他們把自己的晚年生活寄望于自己的子女,而對于養老社會保險,無論在心理、生活習慣或者價值取向都難以馬上接受,對其存在著懷疑、觀望和不理解的心理因素,這種心態在養老工作上就必然出現參保動力不足,積極性不高等現象,嚴重阻礙了我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二)養老資金籌集困難。這是我省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難題。主要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缺乏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政府在城市和農村社會保障上扮演的角色極不相同,擁有城市戶籍的居民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各種福利和保障服務。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上,我省實行的是政府、企業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養老費用的籌資的保障。即使在八十年代開始的社區型農村養老模式,也只是把養老費的籌資全部留給農村的集體經濟及農民個人承擔,政府扮演的僅僅是“政策扶持”的角色。這對于起點本來就較低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無疑十分不利。第二,集體經濟相對薄弱。作為農村養老費重要來源的農村鄉鎮企業在經歷了八十年代黃金發展時期后,其與身俱來的產權模糊、規模狹小、效率低下、污染嚴重的缺陷越發顯現出來,并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桎梏。至少在目前,主要靠農村集體經濟來為農民養老是不現實的。目前農村公益事業資金一年比一年難收,究其原因:除少數幾戶確有實際困難外,其余則因為:(1)輿論導向偏面,一味地強調減輕農民負擔,而缺乏宣傳農民應盡的義務;(2)國家取消了農業稅,農民則認為“皇糧國稅”都取消了,再收錢都是亂收費;(3)部份農戶聽說將要取消向農民收取公益事業資金,就拖延交款,期望能夠免去;(4)對歷年欠交的上交款,在稅費改革中采取掛帳,至今沒有好的回收辦法,客觀上給農民造成“我不交,拿我也沒辦法”的觀念;(5)村級組織對有能力而不主動交的農戶無制約措施,導致不交者的比例逐年上升。第三,農民投保能力差。失去政府、集體經濟有力扶持,僅靠農民個人交納費用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必然舉步維艱——相當部分農民目前不具備投保的收入水平,尤其是我省西部的農村。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養老投保承受力差別大。我省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別極大,主要表現在沿海地區與西部山村的差距上。東部發達地區的收入有高達8000元上以上,而西部地區的農民平均收入大多部分還停留在剛解決溫飽問題,貧困的地區收入僅千余元。收入水平的差別使農民在養老保障水平的需要層次以及承受能力上產生了差異,這給我省建立統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另一方面,我省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性大的特點又發揮社會保障的互濟性特征提供了空間。
三.建立與完善浙江農村養老保險籌集機制的政府措施的建議
我省是個經濟大省,2005年生產總值為13365億元,人均GDP超過3400美元,雖然經濟較為發達,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沿海與山區的經濟差異大,所以建立統一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不成熟,在模式的選擇上,各地應該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具備條件的基礎上,選擇自己可以承受的模式。同時也要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結合自身特點去發展適合的養老保險籌資機制。
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要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一是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第二是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從各地的農保時間來看,要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能否有財政補貼和兜底是關鍵。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財政兜底是必須的,因為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不管地方政府有沒有承諾,都必須以財政兜底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影響大社會穩定。財政補貼和兜底做法必須要有一個前提,就是地方政府要有雄厚的財力,否則是辦不到的。
我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建立兩種不同的籌資模式:
1,對于浙江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地區,我們可以建立象青島模式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模式。青島模式是一種以政府扶持和有限補助為特征的行政支持模式。這種模式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財政補助和兜底。在養老保險的資金的籌集上以支定收,個人交費設上下限,最低不低于6%,最高不高于30%。這種模式采取行政信譽支持的方式,財政補助資金可先行“掛帳”,視情況分期支付到位,但必須兜底。青島模式中農保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這種模式由于有了政府的扶持、補貼和兜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較高。
2,對于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我們可以學習蘇州模式。蘇州模式是一種以政府為高補貼為特征的福利社保模式。蘇州模式實行“一個體系,兩種制度”對農村勞動力分別實行兩種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農村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勞動力納入農村養老保險。并建立了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相互銜接的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堅持“以個人負擔、財政補助、集體補貼”的原則,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上以支定收,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農民純收入或參照上年城市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的50%左右確定。在此基礎上,個人負擔50%,財政補貼的資金必須全部到位。蘇州模式建立了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相結合的養老補貼制度,對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其以上的老年農民無條件給予補貼。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身份置換,在充分補償的條件下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養老、醫療保險,并提供免費就業培訓。蘇州模式中農保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設備和基金征繳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蘇州模式是經濟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的前提下形成的,代表了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由于政府的高補貼,極大的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由于解決了農保和城保的銜接,較好的解決了城市化進程中的“三農”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