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的背景】
(1)全國各地礦難頻發,經媒體報道出來,全民關注,舉國同殤。礦難的發生,與一些礦領導只重生產、不重安全有直接關系,微妙的是,礦難中鮮見礦領導遇難,不幸往往落到那些最基層、最不起眼的普通礦工頭上。
國務院下發的23號文,將礦領導的安全同普通礦工“捆綁”在一起,逼著礦領導重視安全問題,這種“對癥下藥”的舉措,應該會收到較好的效果。但是民間常有一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些對策中,也許包括“‘假領導’下井,‘真領導’不下井”。什么時候真正地落實23號文,真正地讓礦領導和礦工這些“同一條繩上的螞蚱”同呼吸、共命運,那些悲慘的礦難才會真正地減少。
(2)2010年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簡稱23號文)再次強調這一要求。有專家說,這個要求擊中了礦難軟肋。
近兩個月過去了,廣西各地礦山執行情況如何?2010年9月13日~16日,記者跟隨有關部門探訪了河池、百色兩市的4家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并與跟班礦領導兩次下井,發現總體情況較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一家礦山在文件下發后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其主要工作是下井帶班。這個礦是“真領導”下井,還是“假領導”下井?不能不引發深思。
(3)為了看到更真實的情況,有關管理部門采取“突然襲擊”方式,即不提前打招呼突然到達現場。在百色市右江礦務局的德保銅礦和小龍煤礦(兩家均為國企),記者發現他們執行文件不馬虎,24小時都有領導跟班。另一家礦山是廣西北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鉛鋅硫礦山,因礦井遇雨積水,正在停產維修中。
對于礦領導的同時下井、升井,礦工們當然高興。最簡單的理解,就是“礦領導的人身安全與我們捆綁在一起了,他們當然更加重視各項安全措施。看到礦領導的身影,我們像是吃了一顆定心丸。”
農健魯是德保銅礦井下鉆工。9月15日下午,記者在200多米深的井下見到了他。他笑著對記者說,“礦領導和礦工同時下井、升井”的新聞,前段時間他在電視里看到過,前不久礦里專門就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斑@個文件很好,它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們礦工的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農健魯說,領導以前也下井,但現在井下的時間更長,他們在各個工作面來回巡查走動,可以及時發現更多、更細小的安全隱患。“9月11日,有個礦工不按程序操作,結果搞壞了提升拉礦的卷揚機,曾永明副礦長發現后及時糾正了這種不安全的行為,設備也讓技術人員當即進行了修復;前幾天,黃副礦長在值班時發現巷道里一處出現松石,立即讓同事將松石鑿下來,并用頂板加固”。
9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記者跟隨接班的小龍煤礦副礦長佟錫振坐猴車、走巷道,來到1330回采工作面。人若要穿過這個工作面,只能四肢并用匍伏著向前爬行。由于頭部和背部緊挨著支架的頂部,爬過時有零星的碎煤掉下來。這個小問題也是佟錫振關注的內容之一,記者聽到他向當班副隊長吩咐:頂板還需加強管理,背頂材料要加密,施工之前必須全面加固工作面的支架。佟錫振說:“每次下井都要走完所有的工作面,發現情況立即要求相關負責人處理?!?/p>
佟錫振告訴記者,在日常的安全巡查中,礦領導以其強烈的責任感和豐富的專業經驗,能了解井下安全生產狀態,發現安全隱患后及時進行處理;同時也可以及時洞察礦工的心態,發現思想有問題也可及時排解,以免影響生產。
佟錫振說,如果礦領導在井下,一旦井下有緊急情況,他會根據綜合掌握的情況,確定一個科學的處理方法,進行應急指揮。記者了解到,近段時間國內發生的幾起礦山事故中,其中一起就由于有一名礦領導在井下,這名礦領導臨危不懼,沉著指揮,使絕大多數的礦工幸免于難。
擔不擔心礦領導下井只是臨時做秀,不會長久堅持下去?對于這個問題,礦工黎少華說:“這個文件是國務院下達的,相信礦領導會堅持下去?!?/p>
(4)2010年9月13日,記者來到河池市環江縣馴樂鄉的環江縣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簡稱朝陽煤礦)采訪。
朝陽煤礦于1970年9月建成投產,原屬廣西紅茂礦務局,2003年重組后成為私營企業。檢查人員突然到訪時,朝陽煤礦的礦長以及分管生產、技術、水電、安全的4名副礦長都在辦公室。記者問他們為什么沒有與礦工同時下井,他們表示,已有礦領導跟班下井了,當時下井的是覃能悅。記者在辦公室走廊上懸掛的出勤表上,也看到了覃能悅的工作牌掛在“下井”一欄里。但是,覃能悅并不屬于礦長、副礦長之列。
這幾名礦領導表示,由于平常地面工作繁忙,礦長和幾名副礦長不可能下井監督,為此,“23號文剛一下發,我們就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讓他們輪流跟班下井。下井基本上以他們為主,實在輪不過來再輪副礦長和礦長。”
他們還一再強調,這7人提拔為礦長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脫產,主要是跟班盯崗。他們都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這種做法應該與23號文不沖突,人手不夠,只能這樣處理”。
記者了解到,8月25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送審稿)(簡稱《暫行規定》)中對什么是礦領導是這樣描述的:“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礦長(總裁、總經理)、副礦長(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憋@然,未包含“礦長助理”這一職務。
自治區安監局煤監處有關負責人認為,如果提拔的7人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行使的是礦領導賦予的職責,那么這7個礦長助理應屬于“礦領導”這個范圍。
礦長助理到底屬不屬于“礦領導”這個范圍,目前《暫行規定》正在送審當中,尚未有定論。但業內對此早已作過探討。在23號文剛下發時,有業內人士就提出:想要將23號文真正落實到實處,必須“三防”,其中之一要“防‘假領導’下井,‘真領導’不下井”,即有的礦山可能將一些普通員工或中層干部掛名為“礦領導”,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只負責“下井與礦工一起勞動”,不負責礦上任何行政工作。
(5)記者綜合幾天的采訪結果發現,要想達到預期的效果,有3個問題期待政府解決。
第一個問題是,怎么樣才能讓礦領導真正與礦工同時下井、升井?早在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安監總局就出臺了《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就曾要求礦領導帶班下井,排查現場安全隱患???年后的今天,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個別相關人士竟然不知道有這個《指導意見》,更別說執行了。因此,怎么樣才能讓礦領導真正與礦工同時下井、升井,廣西應該出臺一套具體的方案,還應設置一些舉報和投訴的渠道。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礦領導不能盡責,相關部門如何監督?礦領導是下井了,但“身在曹營心在漢”,也許他在井下什么也沒干,或者在井下聊天、休息,或者是長時間呆在安全地帶,或者呆一會又上來了……礦領導在井下的行為誰去監督?一位業內人士建議,職能管理部門應該加強突擊檢查力度,政府相應出臺一些配套措施加強監管力度。
第三個問題是,“礦領導”的定義是否將礦老板納入范圍?業內有人建議,在“礦山企業領導”定義里應將“礦老板”納入。在中國有很多私人礦老板,廣西也不例外。一位曾在私營礦山打過工的礦工告訴記者,一些私營老板只顧效益,不顧安全,根本舍不得投入資金去做安防措施。一些礦老板出資后,聘請專業人士做礦長、副礦長,為他們守哨盯崗,而老板自己,則兩三個月甚至一年半載才來礦山看看,井下是什么環境根本不了解,別談什么投入資金搞安全措施了。
業內人士認為,在解決了這3個問題后,國務院23號文件才能真正落實到位,礦工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礦難才會得以減少。
【核心觀點】
(1)“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是一個信號,更是一種警示。在“下有對策”雛形初具的時候,“上有政策”必須高度重視,迅速堵住空隙、打上補丁。當務之急,就得對礦長助理下井算不算礦領導下井作出明確說明。此外,對于那些雇傭專業人士擔任礦長的私營礦企,其幕后的老板,也應納入到“礦領導”的前臺來。須知,沒有責任者的真正到位,對礦企安全的真正重視,只能是一種自欺欺人的奢望。
(2)中宜教育戴斌老師認為,“礦長助理”事件,實際上折射的是國家的方針政策在貫徹執行中所存在的“折扣現象”。一些政策被“變通”執行,上面“風聲大”,下面“雨點小”;一些政策被歪曲和修改,結果與決策的初衷南轅北轍?!吧嫌姓?,下有對策”的本位思想和執行力,不僅使上級政策遭受“棚架”,也嚴重損害了基層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專家將其稱為地方政府和企業間的一種共謀行為。它反映了當前政府組織制度環境、組織決策過程、激勵機制諸方面的不兼容性及其矛盾。
(3) “礦長助理”事件,實際上是朝陽煤礦的“金蟬脫殼”之計。廣西自治區安監局煤監處有關負責人竟然還為之辯解。他們說提拔的7人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行使的是礦領導賦予的職責,那么這7個礦長助理應屬于“礦領導”這個范圍。這也是一種權力對生命的漠視。在礦領導的權力私欲面前,安全生產成了花瓶。為了讓自己不下井,礦長、副礦長就可以提拔“礦長助理”下井,這是一種以權謀私,是權力私有化的表現。
(4)面對高發的礦難事故,“礦領導與礦工同升同降”曾被輿論認為是遏制礦難事故的高發的一記猛拳,必將改變礦業脆弱的安全環境,但礦領導們顯然沒有領會中央的用心,他們想的不是如何將礦難的風險降至最低,而是尋覓條文的漏洞,避免自己下井。戴斌老師認為,在當下中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使得條例、規定面臨尷尬的“落實難”窘境,條文在某些地方幾乎淪為了廢紙一張。
(5) 礦領導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從現實看,礦領導下井后,即便出于本能的需要,礦領導也會重視安全生產,不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就是不拿礦工的生命開玩笑。要知道,不少礦難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礦領導在利益驅動下,無視安全隱患,明明出現了危機,還執迷不悟,求速度求產量,這樣不出事才怪。當前,最需要考慮的問題不是礦領導該不該下井,而是如何確保礦領導下井,從5年來的教訓看,硬規定總是遭遇軟執行。如果監管不到位,礦領導陽奉陰違,礦領導下井的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當然,我們還應該看到,礦領導下井只是規避礦難的一種手段,不能高估礦領導下井的作用,認為礦領導一下井,礦難就絕跡;更不能把礦領導下井當作不二法門,減少礦難的根本之道還是需要構建更嚴密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