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解讀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采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加強基金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優撫安置工作。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老齡工作。強化防災減災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十七大報告
二、兩會點擊
正在召開的兩會傳遞出強烈的信號:一定要使人民群眾期盼的“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貧有所濟、困有所助”的美好愿景一步步變為現實。在此次兩會召開過程中,對社會保障建設進行了全面規劃和統籌考慮,力爭制度建設實現突破性進展,惠及民生,溫暖更多顆心靈,不斷滿足人民新期待,并提出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水平……等一系列措施,推動社會保障建設更加健康良性發展。
三、熱點預測
(一)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意義
第一,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重要體現。社會保障事業能夠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在遇到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問題時不受大的影響,為人民群眾的生存和發展保駕護航,與人民群眾的基本需要和切身利益直接相關,體現了以人為本的要求。
第二,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迫切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調節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充分發揮這一功能能夠彌補市場的失靈和缺陷,有效調節中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標準,適當縮小社會成員、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讓全體人民都能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第三,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是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完善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夠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各種風險保障,幫助他們消除和抵御各種市場風險,避免和緩解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發的矛盾和沖突,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社會閥蓋面小。我國雖然相繼建立了針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但是不少保障制度剛剛起步,覆蓋范圍小,覆蓋率不高。
第二,社會保障水平低。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站GDP的比重只有6%左右,與發達國家20%的水平相距甚遠。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只有12%左右,也遠低于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由此造成群眾享受的保障待遇偏低,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只有30%左右,城鄉低保標準總體偏低等。
第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健全,制度建設還不夠完善。一方面,該建立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致使社會保障領域的很多工作因沒有法律規范而存在著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該統一的制度也未完全統一。導致社會保障關系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接續、轉移阻礙重重。
(三)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
第一,適應統籌城鄉發展要求,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我國總體上已經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要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要建立健全各項保險制度,對城鄉各類群體做出符合其就業狀況和收入特點的制度安排。當前的重點是要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當務之急是抓緊出臺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盡快啟動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第二,適應人口老齡化迅速發展的要求,建立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當前中國正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的嚴峻挑戰,應對這一挑戰,要在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的基礎上,適時在全國普遍推開,真正發揮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制度優勢,努力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抓緊研究制定投資運營管理辦法,努力實現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社會保障作為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經濟制度,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當前,重點是加快社會保險立法步伐,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與管理條例等配套法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的法律體系。
第四,適應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的要求,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社會保障離不開財政支持。要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逐步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使社會保障支出比例達到20%左右。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特別要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投入,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差距,實現公共財政均等化,不斷提高城鄉社會保障水平。
